2、业主应何时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答:业主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至办理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即日起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息,该资金归业主所有。
3、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多长时间将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入维修资金专户?
答:开发建设单位在市房管局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进行项目备案后,每10日将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专户。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标准是多少?
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标准为按我市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6%缴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根据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站每半年发布一次的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适时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现标准为:
2009年下半年 单位工程造价 业主交存 交存标准
(元/平方米) 比 例 (元/平方米)
普通住宅楼 977.28 6% 58
底商住宅楼 1078.09 6% 64
小高层住宅楼 1176.60 6% 71
高层住宅楼 1291.19 6% 77
普通办公楼 1258.10 6% 75
高层办公楼 1636.07 6% 98
5、尚未出售的房屋如何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答:尚未出售的房屋在办理初始登记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代为缴存。
6、缴存过首期住宅维修资金的业主何时能领取到由市房管局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开具的专有票据?
答:业主自行至市房管局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缴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当时即可领取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由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于缴纳资金15日后向开发建设单位索要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提供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业主可拨打2636082、2636083电话进行投诉。
7、已入住但尚未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为何应即时缴存维修资金?
答: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尚未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擅自入住,属于违规行为,为保障小区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相关业主应及时到市房管局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补缴维修资金。业主自行至市房管局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缴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当时即可领取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由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于缴纳资金15日后向开发建设单位索要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提供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业主可拨打2636082、2636083电话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