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区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现将《平顶山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平顶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
平顶山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制度,保障城市低保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平顶山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平政〔2006〕69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配租廉租住房应遵循以下原则: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分期轮候,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稳步运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的实施与管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认定标准
第四条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续享受两年以上的城市低保家庭和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
(二)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以下(含13㎡);
(三)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同一户籍中生活和居住三年以上。
第五条 实物配租分配对象
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保家庭中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孤寡人员、重度残疾人员(含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家庭成员中有70周岁以上老人且无自有住房的家庭。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实物配租:
(一)已租赁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的;
(二)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有两套(处)或者两套(处)以上住房的;
(三)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虽然只有一套(处)住房,但实际与其同住,且人均住房面积已经达到 13㎡的;
(四)已有继承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
第六条 申请家庭的认定标准
(一)户的认定
1、以公安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户口簿为准;
2、因无住房而暂时落户在集体户口、亲戚、朋友处的申请家庭,视为单独一户;
3、同一家庭内有两个户口簿的,按一户认定。
(二)人口的认定
以户口簿记载的家庭人口计算(须符合第四条第三项规定)。
(三)现住房的认定
下列房屋认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且合并计算建筑面积:
1、其私有房屋(含出租或出借给他人使用的住宅和营业用
房);
2、其承租的公有房屋(不含集体宿舍);
3、实际居住的产权或使用权为其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4、自申请之日前3年内其出售、转让的住房;
5、已拆迁的房屋,其中尚未落实安置住房的,按拆迁合同记载的原房屋面积认定;已安置尚未入住的,按实际安置面积认定;以货币方式补偿的,按货币补偿面积认定。
(四)住房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有效的权属证件、证明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三章 配租方法及程序
第七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市区筹集的配租房源数量统筹安排,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按照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当年廉租住房房源等情况采取由高分到低分、综合评分、轮候配租的方法进行。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与家庭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
第九条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应由户主作为申请人,向辖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书面申请;
(二)《平顶山市城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本;
(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五)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提供补贴银行存折;
(六)残疾人证、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等相关证明;
(七)家庭现住房状况证明。
属私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属租赁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的,提供公房租赁合同;无房(租住、借住他人私房)的,需提供街道办事处认定的相关证明。
第十条 申请实物配租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 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入户核查,提出现住房及收入情况的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家庭,3日内将申请材料报街道办事处;
(二)街道办事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根据申请家庭的困难程度进行综合评分,提出审查意见,对通过初审的家庭将全部资料一并报送区廉租办;
(三)区廉租办收到报送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情况及综合评分的复审工作,并将复审结果在居委会公示7天。
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廉租办根据年度实物配租计划和该申请家庭的评分情况,按照从高分到低分、轮候配租的原则,提出分配意见,并将申请家庭的全部材料及分配意见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公示有异议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四)市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对拟分配住房家庭进行实地核查,并拟定分配方案,经核查属实的与分配方案一并在平顶山房地产网公示10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在30日内到市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平顶山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并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实物配租房源一层楼房优先安排持有肢体一级、二级残疾证的保障家庭,其余楼层由轮候到位的申请人依次选择。
保障对象因楼层、户型等不适,拒绝选房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租房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该次实物配租保障,由后续家庭依次替补。放弃的保障对象,其保障方式转为发放租赁补贴方式,市住房保障部门在两年内不予接受该家庭的实物配租申请。
实物配租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租金标准执行,并按下列办法收取:
(一)廉租住房租金基准价为1.2元/㎡;
(二)1—3层租金执行基准价,4层以上递减5%,顶层减10%。
第十三条 《租赁合同》每年签订一次。配租家庭应在《租赁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主动向辖区居委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情况。辖区居委会、街道办、区廉租办应当会同社区等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审批程序,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情况进行复核,并依据复核结果提出调整意见,书面上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一)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二)经审核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承租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收回房屋;
(三)经审核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原核定保障标准、方式,但仍符合其他保障标准、方式的,按对应的保障标准、方式调整。
第十四条 实物配租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腾退租住的廉租住房: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或低收入标准满一年的;
(二)因家庭人口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3㎡的;
(三)将租赁的住房擅自转租、转借的;
(四)擅自调换或者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房屋空置6个月以上的;
(六)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七)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设施设备,或对房屋进行装修的;
(八)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九)未按要求及时申报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
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暂时无法腾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房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的,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承租人拒不执行,逾期仍不腾退的,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处理。
腾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时,应当停止使用并结清自来水、电、电视、电话、物业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调整保障方式或者取消保障资格决定的,应当在做出决定7个工作日内通知区廉租办,由区廉租办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如有异议的应在15日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诉。
无异议的,当事人家庭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的当月内到相关部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在三个月内腾空并退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对不按期腾退房屋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承租廉租住房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平顶山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期限和方式交纳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
(二)及时向供水、供电、有线电视、电话、物业管理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和变更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三)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装修改造。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设备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受市住房保障部门委托,建立廉租住户住房档案,及时了解和掌握廉租住户居住情况,发现违规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等情况发生及廉租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变化时应及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行使住房保障工作的管理人员,在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中,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私利。违者,经调查属实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将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申请家庭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协议)的,一经发现,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租赁资格,除补缴市场租金、收回已配租的廉租住房外,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且5年内不再纳入住房保障对象。
第二十条 保障对象对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平顶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亦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平顶山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评分标准
为有效解决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地分配原则,根据《平顶山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审批时间、肢体残疾程度、家庭人口、住房情况等综合因素,采取由高分到低分的评分方法,确定申请家庭的实物配租资格。
一、按低保时间评分
(一)享受低保2—4年(含4年)加10分;
(二)享受低保4—6年(含6年)加20分;
(三)享受低保6年以上加30分。
二、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评分
(一)无房户计25分;
(二)人均建筑面积4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计16分;
(三)人均建筑面积6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计12分;
(四)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计8分;
(五)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以下计5分;
(六)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上13平方米以下计2分。
上述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三、属孤、寡家庭的加10分。
四、按家庭人员结构评分 。申请家庭每一代加2分;家庭成员中有70周岁以上老人的另加3分(属孤、寡家庭的不再加分)。
五、按家庭人口评分。每一人加1分。
六、按家庭平均年龄评分。家庭平均年龄30岁起评,起评分为1分,每增1年加0.5分。每户最高分为15分。
七、属烈士遗属、重点优抚对象(指享受国家优抚补助的人员)以及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的,每户加10分;属现役军人、转业复员军人家庭的,加5分。上述家庭中有因战、因公、因病的1—6级致残人员,另加5分,六级以下伤残的,另加2分。
八、按家庭成员身体状况评分
(一)家庭成员中有1人属一、二级肢体残疾或视力类低视一级残疾的加5分;
(二)家庭成员中有1人属三、四级肢体残疾或视力类低视二级残疾的,加3分;
(三)其它残疾的加1分。
九、独生子女加分。申请人的子女为独生子女的记5分;申请人和申请人配偶及子女均为独生子女的记10分。
十、市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家庭中有重大疾病(行业标准的25种重大疾病)的,加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