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编辑:平顶山楼市网
						2009年04月14日16:55
						来源:信阳市房产管理局
						
					 
					
						   
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信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政[2003]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信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8月7日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清严格依照执行。
信阳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妒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入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擞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具备接受拆迁人委托,并对被拆迁人进行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拆迁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自行拆迁单位是指取得《项目资格证书》,对具体工程项目实施拆迁的单位和经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批准,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对本单位,不涉及外户产权的自管房产实施拆迁的单位。
    第五条 信阳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各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督理。业务上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计划、规划、物价、国土资源、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督理工作。
    第七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贯彻实施;
    (二)受理拆迁申请,审批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策,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发布拆迁通告;
    (三)负责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对城市房屋拆迁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五)调解、裁决拆迁补偿、安置纠纷;
    (六)负责城市房展拆迁单位的资格审查,负责拆迁专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核发拆迁专业人员的《拆迁岗位证书》;
    (七)查处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行为;
    (八)负责城市房屋拆迁档案管理。
    第八条 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末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第十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审查合格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的金融机构等三方应当及时共同签订《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提交的资料齐全、合法、有效;
    (二)申请的拆迁范围与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一致;
    (三)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符合本办法规定;
    (四)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将房屋拆迁许可证载明的拆迁人、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拆迁入应当及时将公告内容告知被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入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五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拆迁入委托拆迁的,应当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被委托约拆迁单位应当是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工程指挥部等临时性机构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六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拆迁人应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向被委托单位支付委托拆迁劳务费。委托拆迁劳务费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第十七条 拆迁人应当在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开设拆迁安置资金专用帐户,按照规定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它用,并保证被拆迁入按时、足额领取。金融机构必须在接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拨付资金通知后,方可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规划、土地、建设、工商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九条 拆迁入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房屋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与被拆迁入、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一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入、被拆迁入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擞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四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教堂、填充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 
   
——共 [1] 页——
 
    关键字:平顶山楼市、平顶山房地产、平顶山房产、平顶山地产、平顶山房价、平顶山新楼盘、平顶山房地产市场行情
					
					
						免责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转载是处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真实性,针对文章有什么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15137500529;1863900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