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 平顶山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购房补贴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开发企业,购房人,平顶山银行,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购房补贴发放工作,根据平政〔2016〕14号、平房〔2016〕126号、平房〔2016〕146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已建成但因手续不完善,经政府协调后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直接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具备现房销售条件的项目,按遗留问题处理,不享受购房补贴。
二、所购房屋价格低于在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最低销售均价2300元∕平方米(含2300元∕平方米)的不在补贴范围之内。
三、增加购房发票作为受理要件,发票开具时间的要求参照契税票据有关规定执行。契税和发票的开具时间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计算60日期间时,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
平顶山市财政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